食物过时求索赔 释法促调整


发布时间:

2025-09-10 22:40

  两边因食物过时问题各不相谋,李某认为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明白该产物属于售卖产物,并按照第148条向法院提告状讼,退款并补偿十倍金额1003元。超市方则认为,李某是居心采办过时食物,通过索赔十倍补偿来“获利”,超市方仅情愿退货退款,不情愿赐与任何补偿。案件调整时,因为原、被告两边不合较大,当即采用“背靠背”的调整体例,别离多次取原、被告做调整工做。指出,被告做为食物发卖者,应按期查抄库存食物,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跨越保质期的食物,做到对社会和担任。跨越保质期的食物系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,即便消费者是明知的而居心采办的,消费者仍能够要求补偿丧失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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